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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06年4月26日

  ●如果当事人自愿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是:“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上海仲裁委员会从2005年2月22日起启用新办公场所。

  地址: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文新大厦23楼

  邮政编码:200041

  总机:021-52920022

  咨询电话:021-52921235

  传真:52920980

  网址:www.accsh.org

  电子邮件:shac.accs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