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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名册使用须知
2006年4月26日

  1、本仲裁员名册按照以下十大类专业划分:

  房地产:包括商品房买卖、房地产联建、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拆迁补偿、房屋中介等;

  建设工程:包括施工、监理、设计、园林等;

  家庭装潢;

  公司:包括股份、承包等;

  金融:包括借款、担保、证券、期货、保险等;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技术、计算机等;

  海事海商;

  中外合资合作;

  国际贸易;

  民商事:包括买卖、供应电水气热力、赠与、租赁、承揽、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广告、服务、旅游、代购代销等;

  上述十类专业划分中,“民商事”专业是指前列九类专业以外的民商事合同。

  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专业划分选择仲裁员,也可以在本名册中任选仲裁员。

  2、当事人选择外省市仲裁员或者外籍仲裁员的,须承担仲裁员因办理案件所发生的合理食宿及交通费用(带“△”的为外省市仲裁员,括号内注明“香港、澳门、台湾”的为港、澳台籍仲裁员,括号内注明国籍的为外籍仲裁员)。

  3、带“*”的仲裁员为本会的在职工作人员,不接受当事人的选定。

  4、当事人若需要进一步了解仲裁员的信息,请登录上海仲裁委员会的网站(网址为:www.accsh.org)或者致电(8621)52921235咨询。